2013-03
新闻来源:社管中心浏览次数:日期:2013-03-08
1、全局在皖单位医疗保险将自今年元月1日起移交省医保中心管理,过渡期2年。
2、职工个人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作为当年7月1日至次年6月底的医疗保险缴费基数,按2%的比例从个人工资中扣缴;退休职工不需要缴纳。
3、省医保中心将为每人重新建立个人医疗保险证和个人医保金账户卡。个人医保金账户卡按规定逐月划入:45岁以下按职工本人缴费工资的3%计入;45岁(含45岁)以上按职工本人缴费工资的3.5%计入;退休人员按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计入。个人帐户的本金和利息归个人所有,专用于本人的医疗支出,不得挪作他用,可以结转使用和继承。
4、定点医院:在合肥地区暂定安医附一、二院、省立医院、合肥市第一、二、三、四、六人民医院、解放军105医院、武警总队医院、中铁四局中心医院、一、四医院。
异地工作或安置人员,应填写《安徽省直医疗保险异地安置人员登记表》,可选择二家当地的定点医疗机构作为其就医的定点医院。异地定点医疗机构发生变化时,需提交《安徽省直参保人员异地安置就医变更申请表》
5、门诊就医费用自理(“八种病”除外)。
6、住院时的医疗费主要由统筹基金支付。在一级及以下、二级、三级医院住院,统筹基金起付标准(即“门槛费”)分别为200、400、600元。第二次住院起付标准分别为100、200、300,第三次及以后免收门槛费。
7、参保人员住院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下的医疗费由个人自付。超过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上部分个人自付比例见下表。
住院费用段 | 参保人员个人自付比例(%) | |||||
三级医院 | 二级医院 | 一级及以下医院 | ||||
在职 | 退休及工作年限满30年以上在职人员 | 在职 | 退休及工作年限满30年以上在职人员 | 在职 | 退休及工作年限满30年以上在职人员 | |
门槛费以上封顶线以下在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的部分 | 10 | 5 | 8 | 4 | 6 | 3 |
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限额为8.2万元。超出部分由大病救助基金按规定支付。
8、省直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诊疗项目、服务设施范围及费用支付标准详见《安徽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和《合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以及用药范围管理暂行办法》。
参保人员发生的诊疗项目费用,属于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费用诊疗项目目录以内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9、参保人员在下列情况下发生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1)、因公(工)负伤、女职工生育;
(2)、出国,赴港澳地区探亲、考察、进修、讲学期间;
(3)、犯罪、斗殴、酗酒、自残、自杀、交通事故、医疗事故等;
(4)、超过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各项支付标准;
(5)、不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项目。
10、参保人员在合肥地区其他定点医院住院或非定点公立医疗机构急诊抢救的,应在三个工作日内通知本单位医保经办机构,否则所发生医疗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异地转院(诊)由经治医生和患者(或家属)提出申请,报医保经办机构审批。如遇紧急情况,须在一周内补办转院(诊)手续。
11、“八种病”:即冠心病、高血压病三期、糖尿病、恶性肿瘤、精神病、肝硬化、肾透析、肾移植术后。患有八种病之一的须填写《安徽省直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病种门诊申请表》,附参保患者当年内在三级医院(含二级专科医院)的病历、检查报告、诊断证明等相关资料,报公司医保办,然后再由局社管(行管)中心定期集中到省医保中心申请,确认后发放《安徽省直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病种门诊医疗卡》。
参保人员居住在有内部定点医院的地区,必须选择一家内部定点医院作为自己特殊病种门诊治疗的定点医院。
12、目前住院就医还是需要自己先垫钱然后回来报销(局内医院除外),报销需要的资料:出院小结、费用结算清单、医疗费发票及住院病历首页等。
13、由于正式文件尚未发布,其它事项等待通知。有疑问请咨询公司社管中心医保办。(0551—65242579)
作者:社管中心 责任编辑:杜珑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