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12
新闻来源:第一工程有限公司浏览次数:日期:2010-12-21
本报合肥讯 近日,一公司法事部运用法律手段清收一项遗留债权取得成功。在债务人先期支付500万元现金并提供了1918万元银行保函的基础上,债务人与一公司双方签订了分期还款协议并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债务人最终确认应支付一公司各类欠款及利息6100余万元,并主动放弃了向一公司索要300余万元维修费用的反请求。 11月底,首期2419万元欠款已支付到一公司账户。
一公司于2004年8月中标一个BOT(BOT是政府或相关部门将一个基础设施项目的特许权授予承包商,承包商在特许期内负责项目设计、融资、建设和运营,并通过收取使用费或服务费,回收成本、偿还债务、赚取合理利润,特许期结束后将项目所有权无偿移交政府或相关部门)高速公路项目。该项目安全、优质、高效地建成,并于2007年10月1日正式通车运营。可由于该项目投资方资金状况不佳,累计欠一公司各类款项达数千万元。巨额欠款给一公司资金周转造成了较大压力,也引起局的高度关注。经原项目负责人和公司领导数年追讨欠款未果,一公司决定采取法律手段追讨,并将该任务交由公司法事部办理。
因案情重大,一公司法事部提请局法事部召开了专门的案件研讨会,对案件进行了认真研究,认为该案面临主体情况复杂、约定管辖风险较大、债务人缺乏偿债能力、合同条款对承包人不利等诸多困难,办理难度非常大。经过综合分析后,一公司法事部决定采取“仲裁+财产保全”的策略,在仲裁立案的同时进行财产保全工作,迫使债务人还款。2010年7月26日,一公司正式申请仲裁,并克服种种外部干扰,在两星期内通过地方基层法院冻结了业主在5个地区7家开户行的15个银行账户、冻结了债务人在高管局的高速公路收费权益及其他应收账款,完全控制了债务人的资金流动。债务方立即作出反应,通过地方中级法院施加压力,将地方基层法院执行冻结任务的人员抽回,同时提出异议,认为不应由地方基层法院管辖。一公司带队领导十分重视,立即协调相关人员与法院领导沟通,并举出了该基层法院具有管辖权的证据,法院依此认可了一公司的主张,重开了冻结程序。
最后,债务人迫于无奈,主动与一公司达成和解。 (文良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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